清远塑料管材设备厂家 “自己管、网上查”监管事项清单 - 白沙异型材设备价格_建仓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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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塑料管材设备厂家 “自己管、网上查”监管事项清单

2026-01-16 04:06:32

清远塑料管材设备厂家 “自己管、网上查”监管事项清单
塑料挤出机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己管、网上查”监管事项清单 监管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事项 监管对象 监管依据 监管内容 违法责任 备注 信用监督管理科       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公示工作。组织指导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依法组织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1.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电子商务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 1.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营业执照。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等。  2.是否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或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 3.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4.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5.是否存在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 6.是否未经核准登记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法》等规定,给予责令整改、罚款,严重的予以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监管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详见备注)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是否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2.是否存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等行为。 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将给予责令整改、罚款,严重的予以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等 3.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监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1.信息公示是否真实、及时。 2.公示的信息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 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公示信息的监管 企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是否在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即时公示信息: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等。 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对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罚款。   6.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存在下列情况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应当公示的信息。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7.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是否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 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反不正当竞争科 依法组织指导本系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商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不正当竞争法》 1.是否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2.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其委托办理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3.是否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是否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是否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5.进行有奖销售,是否存在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   2.对直销企业的监管 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 1.是否有直销经营许可证。 2.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3.直销企业章程、市场计划报告书、推销合同样本、验资报告、保证金协议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4.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5.是否违规招募直销员和开展直销员业务培训。 6.直销员是否依法推销产品,是否存在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7.直销企业是否建立换货和退货制度,依法设立保证金、支付报酬,及时报备和披露直销信息。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   3.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监管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 《直销管理条例》 1.是否建立并实行了完善的退换货制度。 2.是否将直销产品与非直销产品分开陈列并作明示。 3.直销产品展示价格与直销产品上标明的产品价格是否一致。 4.是否在服务网点显著位置张贴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等资料。 5.是否提供售货凭证。 6.是否遵守经销商不能同时是直销员的规定。 7.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服务网点是否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8.非直销服务网点是否违反规定,开展直销活动。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   4.对传销行为的监管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 《禁止传销条例》 1.是否存在通过发展人员,形成层级,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行为。 2.是否存在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的行为。 3.是否存在通过发展人员,形成层级和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1.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监管 全市市场经营主体 1.《野生动物保护法》 2.《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1.是否未经批准、未取得或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清远塑料管材设备厂家,或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是否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清远塑料管材设备厂家,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服务。 5.是否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清远塑料管材设备厂家,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清远塑料管材设备厂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清远塑料管材设备厂家,组织开展查处合同行政违法行为。 2.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 全市市场经营主体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1.当事人是否利用合同实施欺诈。 2.当事人是否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组织拍卖行为的规范管理 3.拍卖违法行为的监管 拍卖企业 1.《拍卖法》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3.《反不正当竞争法》 1.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2.拍卖人是否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3.委托人是否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4.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是否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 5.拍卖企业是否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6.拍卖企业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7.是否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根据《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警告、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 4.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管 全市网店、网站及平台经营者 1.《电子商务法》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3.《合同法》 1.主体是否亮照。 2.商品及服务信息是否披露。 3.平台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是否披露。 4.是否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5.是否建立押金的退还制度。 6.是否进行入驻商家核验登记。 7.经营者及消费者交易信息是否留存。 8.平台信息是否按时报送。 9.产品及服务的宣传是否合法合规。 10.电子支付是否完善。 11.平台对账服务及交易记录是否按时间留存。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广告监督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1.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1.《广告法》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1.是否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是否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3.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根据《广告法》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发布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1.《广告法》 2.《食品安全法》 3.《药品管理法》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批准文件的有效期是否过期。 2.是否按批准文件发布广告。 根据《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广告法》 1.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 2.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3.广告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时间上是否连续。 根据《广告法》规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   知识产权保护科 负责对全市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1.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1.《专利代理条例》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是否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县级以上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开展工作 2.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是否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   3.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1.《专利代理条例》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3.《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4.《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4.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是否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5.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1.《专利法》 2.《专利法实施细则》  核查专利证书原件的真实性 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的,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核查专利证书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真实性 商标监督管理科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代理行为、商标印制行为。组织开展商标专用权保护。依法组织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负责驰名商标推荐和认定后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相关工作。 1.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管 1.企业、事业单位 2.社会团体 3.个体工商户 4.个人合伙 5.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商标法》   1.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事项一致。 2.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冒充注册商标。 3.是否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4.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及其包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销售、通报、罚款。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管 1.企业、事业单位 2.社会团体 3.个体工商户 4.个人合伙 5.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1.《商标法》 2.《商标法实施条例》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查验是否有注册人的使用许可合同。 2.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查验使用该商标的主体是否为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主体的成员。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3.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管 1.企业、事业单位 2.社会团体 3.个体工商户 4.个人合伙 5.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1.《商标法》 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市场主体是否有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经营范围。 根据《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警告、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停止销售、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工具。    4.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1.《商标法》 2.《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1.商标代理机构是否获得商标局的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2.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或未经委托代理商标注册等违法行为。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1.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检查 市场经营主体 《产品质量法》等 1.是否有进货台账或进销货票据。 2.是否销售失效、变质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给予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市场经营主体 《产品质量法》等 1.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是否有中文标识。 3.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4.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根据《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责令停止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3.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市场经营主体 《产品质量法》等 是否存在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等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4.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市场经营主体 《产品质量法》等 是否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根据《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5.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市场经营主体 《产品质量法》等 是否存在购进或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对全市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风险监控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对承担市级监督抽查任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承检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市级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风险监测。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生产企业 1.《食品安全法》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点变化是否及时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2.是否超范围生产。 3.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或工艺、检验手段等发生变化是否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4.是否建立原辅材料台账。 5.是否对有毒、有害、易燃物质进行管控。 6.是否建立产品生产、出厂检验台帐。 7.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是否标注XK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8.是否存在生产假冒伪劣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不含食品、药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和出口产品生产企业) 《产品质量法》 1.是否按国家产业政策(工信部门制定)生产。 2.是否建立生产和销售台账。 3.是否建立原材料、产品出厂检验台账。 4.产品标识是否真实有效。 5.是否存在生产假冒伪劣行为。 6.是否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产品是否执行标准或合同。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不含食品、药品和出口产品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1.《产品质量法》 2.《食品安全法》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检查产品质量指标的标准符合性(专业技术检查)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予以公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生产工具、包装物、原辅材料;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承担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全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 1.是否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是否超范围生产。 2.生产环境条件是否符合GB 14881标准要求;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设置洗手设施,是否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3.是否有查验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是否有检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二年。                                     4.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是否一致,是否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使用药品及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是否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是否一致;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5.是否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且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是否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6.原辅料的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有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7.是否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食品是否有处置记录。 8.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是否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9.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10.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原料和生产工艺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定,可给予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食品流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全市食品销售经营者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6.《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 1.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许可证副本是否载明外设仓库地址。 2.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或设施。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是否与生活区分(隔)开。经营场所、贮存场所环境是否卫生整洁。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 3.食品展售、贮存是否未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食品贮存是否设专门区域。食品是否分类、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做到:食品与非食品分开设置,生食与熟食分开设置,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分开设置,水产品与其他食品分开设置。食品存放是否离墙离地均在10厘米以上。 4.销售、贮存、运输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是否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是否能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要求,冷藏库或冷冻库外部是否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温度的设备仪器,是否具有全程温度检查记录;冷冻库天花板是否没有积霜,地面没有积冰。 5.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是否采用独立容器或加盖等隔离措施。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包装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6.普通食品是否与特殊食品之间、与药品之间有明显的隔离标识或保持适当距离摆放。特殊食品是否设专柜存放,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 7.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或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口食品是否具有中文标签,是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不含有虚假内容,是否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宣传。转基因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识。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8.检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在保质期内。检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不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情况。是否没有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织纹螺、未经批准上市的河鲀鱼、赤潮海域贝类等海产品、不明品种野生蘑菇)。 9.食品销售企业(指规模较大的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主要负责人是否全面负责企业食品安全工作;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法律、食品安全标准、专业知识是否考核合格。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0.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是否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是否保持手部清洁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口罩等。 11.采购食品是否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2.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品进货记录,食品批发企业是否建立食品销售记录。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 13.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发现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时,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14.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是否立即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15.是否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存放、陈列、销售,并在显著位置提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拟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一、许可管理、信息公示) 社会餐饮主体,隔热条PA66生产设备学校、幼儿园、单位食堂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1.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一致。 2.是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当场公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二、制度和人员的管理) 社会餐饮主体,学校、幼儿园、单位食堂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1.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定期清理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 2.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3.主要负责人是否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5.是否具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6.从业人员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是否清洁,是否保持个人卫生。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三、环境卫生) 社会餐饮主体,学校、幼儿园、单位食堂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1.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清洁、卫生及空气流通。 2.烹饪场所是否配置排风设备,是否定期清洁。 3.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是否具有独立排风系统和定期清洗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四、原料控制及加工制作) 社会餐饮主体,学校、幼儿园、单位食堂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1.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是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2.原料外包装标识是否合格,是否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食品添加剂是否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4.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是否相互分开。 5.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是否具有显著标识,是否按标识区分使用。 6.专间内是否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7.食品留样的数量、餐次、留样记录、留样空间是否符合要求。 8.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的标识、储存、运输是否合格。 9.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五、设施设备及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 社会餐饮主体,学校、幼儿园、单位食堂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1.专间内是否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2.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3.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4.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5.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是否有票据和合同。 6.是否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 7.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是否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是否洗净,保持清洁。 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科 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生产者资质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进货查验情况是否按制度执行; 3.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是否按制度执行并可追溯生产信息; 4.产品检验情况是否按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检验室和完成检验的能力; 5.产品标签、说明书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6.贮运及交付控制情况是否有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7.不合格品管理和召回情况是否有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8.从业人员管理情况是否有相关制度并按制度管理; 9.委托加工情况是否有签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 10.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是否按制度定期排查、处置、记录食品安全风险; 11.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是否按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生产。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生产环境条件是否与许可审查时一致; 2.进货查验结果是否按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3.生产过程控制是否按制度执行并可追溯生产信息; 4.产品检验结果是否按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检验室和完成检验能力; 5.贮存及交付控制是否有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是否有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7.从业人员管理是否有相关制度并按制度管理;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是否按制度定期排查、处置、记录食品安全风险。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2.特殊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经营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经营条件是否与许可审查时一致;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是否合法合规;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建立并配备相关人员; 5.从业人员管理是否有制度并严格执行;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是否建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承担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制定全市食盐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1.《食盐专营办法》 2.《食品安全法》 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4.《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5.《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1.是否具有生产食盐资质。 2.是否有记录和保存2年的生产销售记录。 3.是否有对食盐原料和食盐产品进行检验。 4.是否有对含碘盐进行含量标识。 5.是否有在食盐外包装上进行标识。 6.是否有注册录入“一品一码”。 7.是否有自检人员和设备。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书、取消碘盐加工资格。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含跨区域食盐经营企业)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含跨区域食盐经营企业) 1.《食盐专营办法》 2.《食品安全法》 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4.《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1.是否具有批发食盐资质。 2.是否有记录和保存2年的采购销售记录。 3.是否有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4.是否有卫生、通风、干燥、避光、堆放规范的仓库。 5.是否有注册录入“一品一码”。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证书。   3.食盐零售单位 食盐零售单位 1.《食盐专营办法》 2.《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3.《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1.是否有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2.是否有注册录入“一品一码”。 3.是否有追溯凭证,来源可溯。 4.是否从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5.是否证货相符。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证书。   4、集体用盐单位(食品加工单位、餐饮、学校食堂) 集体用盐单位(生产加工、餐饮、学校食堂) 1.《食盐专营办法》 2.《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3.《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1.是否添加非食用盐。 2.是否有追溯凭证,来源可溯。 3.是否从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4.是否证货相符。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证书。   药品监督管理科 负责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 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 药品零售企业 1.《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 1.药品许可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证照载明的注册地址、经营方式和范围经营药品。 2.采购药品是否按规定审查供货方资质,并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是否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回收药品的现象。 3.采购药品是否按照规定索取发票并建立采购记录,是否做到票、账、货相符。销售药品是否开具销售凭证。 4.是否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药品。 5.是否严格执行处方药、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6.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 7.是否购进、销售假劣药品。 8.是否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9.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是否按照零售连锁企业的相关标准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企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或者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没收违法收入、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药品使用领域的监管工作 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管 药品使用单位 1.《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 1.是否具备药品使用资格,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照是否过期。 2.药房药品配方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是否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3.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是否存在购进、使用假劣药品等行为。 4.药品购进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5.药品使用场所设置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设施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药品是否按要求分类存放,药品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6.是否定期检查储存药品并建立养护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7.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8.医疗机构是否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9.是否注意收集不良反应情况 ,发现不良反应是否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违法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销售假药或者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没收违法收入、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并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承担医疗器械经营的日常监管工作。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含代储代送、批发、批零兼营、零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3.《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                                          1.企业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企业经营的产品是否在许可证、备案凭证限定的范围内,是否经营过期、失效、淘汰产品。 3.企业经营的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4.企业经营的产品是否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说明书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5.企业是否建立覆盖全过程的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记录。 6.企业负责人是否熟悉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规章。 7.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岗、是否熟悉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及所经营的产品。 8.企业是否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技术人员或者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9.经营场所是否与许可证或备案的地址相符。 10.仓库面积是否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11.仓库是否具有干燥、通风、避光和防潮、防霉、防污染、防鼠、照明和消防等常规性设施;对有特殊管理贮存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相应的专用仓库或专用贮存设施,并经合法验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12.企业是否配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完整的产品质量追溯记录。 13.企业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网上销售医疗器械。 14.是否有伪造、篡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备案凭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参加投标或其他经营活动。 15.经营企业是否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上报义务,及时召回上市后质量存在风险的产品。 16.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按时提交年度质量自查报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违法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销售假药或者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没收违法收入、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并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医疗器械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5.《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     1.医疗机构是否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2.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齐全。 3.医疗机构是否统一采购医疗器械。 4.采购供应商资质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查。 5.采购产品的质量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查。 6.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完整。 7.第三类医疗器械原始资料的保存是否完整和产品质量是否可追溯。 8.体外诊断试剂冷链仓储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的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9.仓储条件及设施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10.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记录是否完整建立和保存。 11.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的质量抽查是否合格。 12.大型医疗设备是否建立完整的维护维修检测检定档案和执行使用前的检查制度。 1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15.医疗设备的捐赠和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16.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年度自查是否开展。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违法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化妆品安全监督 全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1.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 4.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在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 5.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6.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 7.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8.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9.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11.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 12.抽查化妆品是否过期。 13.是否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标注有适应症。 14.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 15.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16.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17.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是否建立购货台账。 18.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 19.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20.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生产;是否在有效期内;原料及进出货台账是否完善;生产过程中卫生及生产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使用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产品卫生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每批次是否有出厂前卫生质量检验记录;直接从事生产人员是否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是否按《条例》第十条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该企业停产、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研究并推广应用。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3.是否建立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档案。 4.设计图样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5.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资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种设备出厂是否附有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是否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文件。 6.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是否齐全。 7.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是否已整改。 8.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况。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5.《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是否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2.是否持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证(上岗证)。 3.是否依法进行定期检验,并检验合格(包含设备本体定期检验,安全附件、所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 4.是否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监督管理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是否有充装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时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是否超范围充装。 3.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件。 4.是否有充装活动记录。 5.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且有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6.对自有产权气瓶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7.已充气的气瓶标志、漆色是否符合规定。 8.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取缔、罚款、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充装许可证。   4.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是否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是否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4.事故责任单位是否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是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给予罚款,依法给以处分。   5.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2.是否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特种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6.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是否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4.是否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是否及时将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5.是否履行保密义务,是否存在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情况。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罚,责令改正、予以罚款、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计量科 计量监督管理 1.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1.《计量法》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是否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2.是否已在计量器具数字化动态监管系统录入强检计量器具。 3.是否申请检定。 4.是否超过检定周期。 5.是否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6.是否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适用于加油站)。 7.各部位铅封是否完好(适用于加油站)。  8.是否有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偷换计控主板和计量芯片等计量违法行为(适用于加油站)。 9.是否向社会做出公开诚信计量自我承诺(适用于加油站)。 10.是否存在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适用于加油站和眼镜制配者)。 11.是否建立计量管理制度(适用于加油站和眼镜制配者)。 12.是否按要求配有相应的计量器具,如焦度计(屈光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组等计量器具(适用于眼镜制配者)。 13.是否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适用于集贸市场经营者)。 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给予责令停止使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罚款。   2.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1.《计量法》 2.《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1.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是否规范。 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1.《计量法》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商品包装上是否标注净含量。 2.商品净含量是否合格。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1.《计量法》 2.《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1.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是否超出型式批准的范围。 3.由于产品结构、材质等方面的改变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变化,是否重新办理型式批准。 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给予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罚款。   5.能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 企业 1.《节约能源法》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1.用能产品是否标注能效标识。 2.能效标识的样式、规格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办理能效标识备案。 4.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5.是否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6.是否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根据《节约能源法》等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   6.水效标识计量监督检查 企业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1.用水产品是否标注水效标识。 2.水效标识的样式、规格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办理水效标识备案。 4.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水效标识或者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5.是否在用水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通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   标准化科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  《标准化法》 1.是否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标准编号和名称。 2.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是否公开标准编号和名称,以及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3.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4.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内容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5.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 1.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2.标准内容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专业技术检查)。 3.标准编号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监管 全市检验检测机构 1.《认证认可条例》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是否取得资质认定证书。 2.是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3.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4.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5.机构授权签字人是否超出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授权签字范围。 6.检验检测标准是否变更。 7.检测方法是否变更。 8.检验检测数据是否真实。 9.内审与管理评审及不符合项是否整改。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撤销资质认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安县建仓机械厂相关词条:管道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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